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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824号

彭荣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彭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24号罪犯彭荣,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彭荣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869.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彭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荣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422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10月24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2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2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5869.5元未履行。2018年6月4日因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及格被扣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