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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086号

王某1、王某2与薛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08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4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民终8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本院(2018)沪0105执5087号的申请执行人何敏亦于2018年12日5日依据相同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某某。

本院认为,由于另案申请执行人何敏,已依据相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某某,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无需再次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将在(2018)沪0105执5087号案中一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某1、王某2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