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182民特874号
申请人:马晋涛,汾阳幸福街。
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顺城路**。
法定代表人:潘建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东一环****楼S-3/div>
法定代表人:杜海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马晋涛、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对该调解协议及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晋涛与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了内部认购大定单,约定申请人马晋涛购买冠宇项目7组团3号楼1单元604室房屋一套。截止2019年5月29日马晋涛共缴纳房款叁万元(30000元)。现双方自愿协商,均同意解除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大定单,予以退房。就解除上述协议及退房各项事宜,经申请人马晋涛、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冠宇项目续建方申请人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协商一致,并于2019年5月31日,经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马晋涛、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于2013年11月16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大定单;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申请人马晋涛缴纳房款的金额一次性给马晋涛退房款叁万元(30000元)。三方申请人不再就此事产生任何纠纷,其它互不追究;3、申请人马晋涛自愿放弃追究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与其签订的内部认购大定单等相关合同、协议过程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租房周转金及其他损失;4、申请人马晋涛自愿放弃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自救委员会发放的物业卡、装修卡等优惠卡;5、申请人马晋涛自愿放弃追究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可能涉及的一切违约及损失赔偿等责任;6、申请人三方自愿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晋涛、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经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武庆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