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6民初311号
原告:黄发荣,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永福农行退休员工,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黄泽勇,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南方电网公司永福供电公司职工,住广西永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荣诉被告黄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发荣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发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发荣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冯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