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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644号

胡俊刚与张祯寿、石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俊刚;张祯寿;石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刚,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小,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祯寿,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玉梅,女,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琼,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俊刚因与被上诉人张祯寿、石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俊刚于2019年5月29日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胡俊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俊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胡俊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韩 东 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文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