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884号
原告:吴德武,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系吴德武儿子。
被告:蒋昆,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东易,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蒋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德武诉被告蒋昆、蒋东易、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德武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德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德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吴德武负担。
审判员 张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雨
书记员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