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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3118号

岳国林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岳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118号罪犯岳国林,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国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岳国林、陆明洪、甘思辉的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457740元,追缴后发还给相关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岳国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浙绍刑终字第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9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认为,罪犯岳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227946.7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岳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国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