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2346号
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恩图吉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夏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明,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恩图吉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原告尹前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前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