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代应斌,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代应斌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应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应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