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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1568号之一

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一庭、代应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一庭;代应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代应斌,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代应斌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应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应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