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690号罪犯陈炳坚,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炳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陈炳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刑更1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炳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彩辉、王静、黄宾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炳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炳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908分,表扬6次,其中18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3次,2018年1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炳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