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602民破1号之五
申请人: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建汉。 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裁定受理了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昌化学)破产重整申请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2016年9月9日,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山东亿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尔化学)、山东亿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生物)、山东侨昌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昌肥业)破产重整,并与侨昌化学破产重整合并审理。2017年6月9日,本院裁定批准侨昌化学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为12个月,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因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国家对于化工园区出台新的规定,滨州市工业园区是否获批化工园区不能确定,以及环保、安全检查等影响,致使投资人不能按期完成对企业的改造和继续生产,对于后续偿债资金的拨付出现困难。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在延长的执行期限内,滨州化工园区得以批准,在管理人及侨昌化学、投资人的努力下,截至2019年5月30日,侨昌化学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应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款项(包括个别职工工伤补偿款、涉及其他因素需要进一步对账的款项)及预留款项已按重整计划交存至管理人专用账户。2019年5月31日,侨昌化学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以侨昌化学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达到完成标准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债权人应从侨昌化学获得清偿的资金已经获得清偿或提存,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偿付完毕。”在管理人监督下,侨昌化学已经根据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支付了全部清偿资金。因此,侨昌化学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侨昌化学(含亿尔化学、亿星生物、侨昌肥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9年5月31日起,侨昌化学管理人对该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确认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朱 波
审判员 曹爱民
审判员 吕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