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096号
原告:伍荧,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长波,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与伍荧是夫妻关系。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93233522),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9楼。
负责人:曹敬之,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贤,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伍荧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伍荧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荧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荧负担。
审判员 李继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斌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