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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0658-10659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10658-10659号二案共同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案共同

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光侨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443F。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张文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各案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4.判令被告各案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田赛格营业部是域名为szocts.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6127920号-2。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田赛格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上级单位为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BVS-P0002688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1.本两案涉及的是同一张图片,原告却以两张图片、两个案件提起诉讼,要求两份赔偿,不合常理;2.原告关于其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不足;3.原告涉嫌滥用虚假版权恶意诉讼;4.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高于市场价值,依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经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原告是编号为BVS-P0002688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BVS-P0002688图片登记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4日,著作权登记证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56692。2017年8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军申请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8月22日该处公证人员魏某、张舒婷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行为,与本二案有关的操作为: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4-13”的文件夹,并在电脑桌面上新建一个名为“4-13”的WORD文档,设置页面为横向。2.点击电脑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图标打开浏览器,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3.依次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szocts.com/Lvyou/Info-3876.html?LCid=1128”、“http://www.szocts.com/Lvyou/24/List-1127-854.html”,浏览相关图片,按“PrintScreenSysRq”键截图,将截图依次保存在“4-13”文档中,并保存上述相关网页为图片存至“4-13”文件夹中。4.重新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再点击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依次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相关域名,并输入验证码后,查询相关备案信息按“PrintScreenSysRq”键截图,将截图依次保存在“4-13”文档中。公证处依上述操作过程制作成(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435号《公证书》。经比对,上述操作步骤3的目标页面显示,各网站页面中使用的图片内容与原告依法登记著作权的编号为BVS-P0002688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其网站首页为“www.szocts.com”的链接使用了编号为BVS-P0002688的摄影作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备案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szocts.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田赛格营业部。(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435号《公证书》附件显示,“http://www.szocts.com/Lvyou/24/List-1127-854.html”系陕西河南线路的旅游项目列表页面,其中的“【亲子游】西安兵马俑·航空科技馆·半坡遗址博物馆·交通大学亲子5日游”一项使用了涉案图片,“http://www.szocts.com/Lvyou/Info-3876.html?LCid=1128”系“【亲子游】西安兵马俑·航空科技馆·半坡遗址博物馆·交通大学亲子5日游”的旅游项目订单页面,使用了与上述项目列表页面相同的涉案图片。庭审中,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确认涉案网站由其经营,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告涉案网站中的涉案图片已删除。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涉案作品样图、(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435号《公证书》为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二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二案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涉案作品样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本系列案的适格主体。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435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www.szocts.com”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未对其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审查,亦未提交其对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虽然被告系在同一网站的不同页面对同一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使用,但被告并未证明两个不同页面展示的图片链接于同一文件,故被告应就其在不同页面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分别对原告进行赔偿。但是,因两个页面对涉案图片的使用系针对同一旅游项目,两页面存在一定关联性,其传播受众和影响范围均具有较大的一致性,故本院对此在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及后果等情节,酌定各案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为1,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金每案人民币1,000元,二案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二案每案受理费62.5元,共计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理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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