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177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一鸣,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张一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东证执行字第227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1,800,000元,支付剩余利息28,080元,罚息164.27元,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上述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月违约金=贷款本金余额×2%)。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一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13.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产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31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18,413.4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