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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执1039号之一

蒋先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蒋先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039号之一

被执行人:蒋先光,男,汉族,1993年3月6日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蒋先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先光无房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蒋先光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蒋先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先光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100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先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