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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执726号之一

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2014535639X。

法定代表人:魏红红,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省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兴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1960754D。

法定代表人:胡川。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将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西路(林贸大厦后)176号店面、180号的店面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所有,负担案件受理费11731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向南昌市新建区房管局及南昌市新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相关事宜。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2018)赣011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宋江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