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郑云仙,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兰溪市科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杨青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福寿。 申请执行人郑云仙与被执行人兰溪市科威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1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云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元、执行费用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判决书载明的地址联系、查找了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781执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国辉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严义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樊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