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74号罪犯包贤小,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贤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贤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包贤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粤02刑更7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包贤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贤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192分,表扬5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19日折换表扬1次,2017年10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20日获得表扬,2019年1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92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66分,2017年11月4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2.95%被扣2分,2017年12月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1.30%被扣11分,2018年1月1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8.99%被扣18分,2018年2月12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30.04%被扣30分,2018年12月5日因未及时关闭饮用水开关,造成饮用水浪费被扣5分。该犯于2018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韶关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包贤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包贤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