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84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亮,男,1984年4月7日生于潍坊市临朐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捕前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18年11月23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琳、肖乃双,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及其辩护人罗琳、肖乃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王亮驾驶鲁V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寒亭区海龙路X处时,碰撞道路东侧的行人张某1、张某2、乔某,造成张某1、张某2、乔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亮驾车逃逸。张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8年11月29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张某2、乔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8年11月2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1系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形成。 另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亮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19年2月8日、4月7日、5月9日,被告人王亮家属代其分别赔偿乔某、张某2及张某1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亮及其辩护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王亮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张某3、张某4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到条,交强险保险单,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亮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亮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乔某、张某2及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云
人民陪审员 孙兰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