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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02民初1889号

姚丽丽与薛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丽丽;薛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02民初1889号

原告:姚丽丽,女,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送达地址):临汾市,×××。

被告:薛朝阳,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丽与被告薛朝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丽丽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丽丽承担。

审判员 刘长青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冰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