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02民初1889号
原告:姚丽丽,女,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送达地址):临汾市,×××。
被告:薛朝阳,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丽与被告薛朝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丽丽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丽丽承担。
审判员 刘长青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冰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