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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2467号之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廷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廷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2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

负责人:蒋亚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灿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琪深,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廷秀,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黄廷秀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行审30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廷秀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加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身份地址社区村委核实,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XXX09的账户,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S×××××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2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佩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