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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7521号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7521号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数兵,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住所地长沙市八一路。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明确、有效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劲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