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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6执1536号之二

王孝飞与李国双、高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孝飞;李国双;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执1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孝飞,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国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高红,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王孝飞与被执行人李国双、高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3367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双、高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高红名下有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99XXXX77)。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2018)皖1226执1536号执行裁定,查封该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26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鲁 昂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