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执1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孝飞,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国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高红,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王孝飞与被执行人李国双、高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3367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双、高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高红名下有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99XXXX77)。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2018)皖1226执1536号执行裁定,查封该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26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鲁 昂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