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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343号

金伟东与童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金伟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童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343号

原告:金伟东,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凯,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琦,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东诉被告童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伟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