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343号
原告:金伟东,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凯,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琦,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东诉被告童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伟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