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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3670号

李瑞君、张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瑞君;张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3670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君,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洁,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李瑞君申请执行张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君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2018年11月28日、19年5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人行等财产进行查控;

三、2018年12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四、执行过程中,通过实地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前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及社保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洁名下位于金水区信息学院路8号院3号楼35号(不动产权证号:0701040935)房产一套,查封为首先查封。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迁,该房屋现租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对此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异议组已立案核查;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关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