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攀,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内乡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向君,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攀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攀及其辩护人徐向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江攀租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XXX号XXX室开设棋牌室,期间供时某1、姚某1、李某、姚某2等人在棋牌室内,以投骰子押注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江攀在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时某1、姚某1、李某、姚某2、时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账本复印件、账本、刑事判决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江攀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攀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江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向君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骰子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攀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海华
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
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陈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