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291号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1J),住所地信宜市东镇街道教育城大道清华园商住小区××贵和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43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誉馨,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三中,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5),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01。
被告:陈楚茵,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7),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01,电话:134×××××870。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三中、陈楚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彩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斌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