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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291号

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楚茵、陈三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楚茵;陈三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291号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1J),住所地信宜市东镇街道教育城大道清华园商住小区××贵和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43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誉馨,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三中,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5),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01。

被告:陈楚茵,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7),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01,电话:134×××××870。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三中、陈楚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彩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斌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