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2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安庆,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黄艳,女,生于1978年10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黄国新,男,生于1966年11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谢模桂,女,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被告黄国新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安庆、黄艳与被执行人黄国新、谢模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黄国新、谢模桂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新、谢模桂在建始县红岩镇居委会一组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红私字第××号)。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国新、谢模桂在建始县红岩镇居委会一组的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红私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黄国新、谢模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国新、谢模桂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