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33号罪犯谢金莹,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清城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清中法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谢金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粤02刑更2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谢金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莹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594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10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6日获得表扬,2019年1月1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94分。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6分,其中2017年5月3日因不能熟背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9年1月23日因晚收工时在队列中玩闹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金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