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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0361号

吴忠平、童娅娟等与童元君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吴忠平;童娅娟;童元君;郭春花;童某;童关荣;何秀菊;童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0361号

原告:吴忠平,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童娅娟,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元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郭春花,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童某,女,200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童元军,系其父亲。

被告:童关荣,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何秀菊,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第三人:童建军,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平、童娅娟诉被告童元军、郭春花、童某、童关荣、何秀菊,第三人童建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忠平、童娅娟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平、童娅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平、童娅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忠平、童娅娟负担。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