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0361号
原告:吴忠平,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童娅娟,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元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郭春花,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童某,女,200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童元军,系其父亲。
被告:童关荣,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何秀菊,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第三人:童建军,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平、童娅娟诉被告童元军、郭春花、童某、童关荣、何秀菊,第三人童建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忠平、童娅娟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平、童娅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平、童娅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忠平、童娅娟负担。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