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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3执714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付海欣、姚宝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西安劝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103执7145号西安劝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志平:你与任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陕0103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接本通知书后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附本院账户如下:开户行:工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开户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853700001224576(西安劝业投资有限公司)9558853700001224584(杨志平)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地址:本市太白北路6号碑林法院312办公室邮编:710068联系人:候剑莉联系电话:8450089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