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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1464号

何向东、郑杰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向东;郑杰敏;李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何向东,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郑杰敏,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职工,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李少龙,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职工,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向东与被执行人郑杰敏、李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少龙承诺于2019年6月5日前还款45700元,剩余款3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1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凌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