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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84号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84号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组织机构代码:322241982。

法定代表人:韩勇。被执行人马云鹏,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云鹏合同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083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云鹏给付案款13417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已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马云鹏的住所地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找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云鹏下达限制消费令。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083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王海东

审判员  张启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