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03财保7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丰南区新兴科技有限公司、宋西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丰南区新兴科技有限公司;宋西华;安春花;张可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03财保7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翔云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张洪建,行长。

被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丰**迎宾路西北方物流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9090756R。

法定代表人:宋西华。

被

申请人:宋西华,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

申请人:安春花,女,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

申请人:张可汉,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四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新兴科技有限公司、宋西华、安春花、张可汉名下1570954.92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嘉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智峰

书 记 员 朱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