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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089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华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华英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被执行人:张华英,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29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明被执行人张华英没有财产。 截至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张华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2900元及利息,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759元,执行费694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