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13行初91号 原告陆德意,女,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阿达,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宁波市奉化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方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方港路**。 法定代表人毛海涛,男,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应雄杰,男,系该街道党工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莹标,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河头路** 法定代表人孙海港,男,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糜琴丽,女,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德意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方桥街道办事处、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德意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德意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德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德意承担。
审 判 长 王珂斐
人民陪审员 马金元
人民陪审员 董国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葛华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