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泉欣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小河村小河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述敏。
委托代理人:蒋其磊,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亚清,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海华,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泉欣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民终2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海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泉欣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653.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海华银行存款共5890.62元,扣除50元作来本案执行费,剩余5840.62元退回申请执行人;另,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海华名下粤A×××××号车,查封期为贰年,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理。(二)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江海华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但暂无回复。(三)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泉欣鞋材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无异议。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10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金晓谦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永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