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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执4373号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何远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何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43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1992862。

法定代表人:雷继敏。

被执行人:何远辉,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审870号行政裁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何远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远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8372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限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熊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