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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刑初320号

张玉财信用卡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诈骗
当事人
张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财,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辩护人苏垒项、王博,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职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财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财及其辩护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财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玉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玉财在信用卡诈骗中投案自首并退赔赃款,到案后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018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玉财在公交车上捡拾魏某卡号为62×××67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3日23时许,张玉财在城阳区彩票站内,在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该信用卡套现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张玉财已退赔全部赃款并于2018年11月20日投案自首。(二)诈骗的事实2019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玉财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山前村一体育彩票站内,利用点钞练功券充当真币骗取彩票站老板李某信任后,购买55000元人民币的体育彩票,后支付彩票款1999元被告人张玉财于案发当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魏某、李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江某的证言,刷卡单及转账记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张玉财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其信用卡诈骗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列各罪,均应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后投案自首并退赔赃款,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玉财退赔李某人民币53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

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