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79号罪犯罗伟,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粤197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罗伟等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136分,表扬3次,其中2018年2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7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36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