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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749号

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文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明;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绍军,该公司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明,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上诉人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8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何绮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