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2执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振国,男,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被执行人孙晓通,男,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华新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振国与被执行人孙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前分期付清所欠欠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鲁1002执1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二、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