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746号
原告:韦誉芳,女,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世亮,男,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韦誉芳诉被告韦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韦誉芳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誉芳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誉芳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誉芳负担。
审 判 员 韦秋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小爱
书 记 员 龚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