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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2民初746号

韦誉芳与韦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世亮;韦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746号

原告:韦誉芳,女,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世亮,男,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韦誉芳诉被告韦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韦誉芳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誉芳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誉芳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誉芳负担。

审 判 员 韦秋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小爱

书 记 员 龚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