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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3004号

李士山与彭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士山;彭运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3004号

原告:李士山,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费县梁邱镇桃花园****。身份证号码:3713251965********。

被告:彭运胜,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山与被告彭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李士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士山撤回起诉处理。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怀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