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3004号
原告:李士山,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费县梁邱镇桃花园****。身份证号码:3713251965********。
被告:彭运胜,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山与被告彭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李士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士山撤回起诉处理。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怀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