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02民初944号

胡某与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胡某;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02民初944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马迪,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生,住。 原告胡某与被告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强、马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第三条第七小项约定“婚后男方父亲借女方婚前个人存款2万元,及女方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由男方透支2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共计4万元,由男方偿还女方”。协议签订离婚至今,被告一直未将4万元欠款给付原告,因被告迟迟不履行给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纪某未提交答辩状,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19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财产处理部分第(7)条约定“婚后男方父亲借女方婚前个人存款2万元,及女方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由男方透支2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共计4万元,由男方偿还女方”。现原告称,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原告离婚协议约定的4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偿还女方4万元”,该离婚协议在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已生效,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万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实为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万元,并自2019年5月6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