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4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35683-7,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才前,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74403-2,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解燕。
被执行人:解燕,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陈文涛,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6913-5,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肖小星。
被执行人:肖小星,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陈文武,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刘希爱,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42598.9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以34259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以35259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4259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执行人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对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执行人刘希爱对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偿还代偿款1842598.9元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执行人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3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038元(已扣缴29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希爱名下有存款2937元,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东风日产牌汽车(已于2019年1月17日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已轮候查封,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陈文武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已轮候查封,系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陈文武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商住偻4号、6号房产(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等信息。3.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等,除上述财产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陈文涛、陈文武名下的房产,暂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解燕、陈文涛、江苏远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肖小星、陈文武、刘希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希爱名下有存款2937元,用于扣缴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东风日产牌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已轮候查封,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陈文武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房产(已轮候查封,系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陈文武名下的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宁盐公路西侧商住偻4号、6号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