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998号
原告:韩兵,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
负责人:王蔚,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系公司员工。
原告韩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炳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