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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恢496号

北京凯乐印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正鑫文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凯乐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恢4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鑫文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平房。

法定代表人:朱金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凯乐印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桥南西头湾**/div>

法定代表人:张宏宇,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9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于2017年7月10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8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该案件执行依据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7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案件发回丰台区人民法院再审,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2017)京0106执1961号案件,原执行依据已被撤销,案件应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90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