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4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海军,曾用名周大献,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松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明,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军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军及其辩护人王小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海军到松阳县吴某2家,以虚构合买吊车每月分红6000元的方式骗取吴某24万元,后以吊车收入分红为名返还其3.6万元。2018年8月17日,周海军再次联系吴某2以虚构合买塔吊每月分红2万元的方式骗取吴某210万元,之后陆续以塔吊收入分红为名返还吴某25万元。 2.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海军到松阳县水南街道水南村吴某3家中以虚构合买塔吊每月分红1.5万元的方式骗取吴某311万元,之后陆续以塔吊收入分红为名返还给吴某32万元。 3.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周海军到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继光街53号绿江南果品对面文印店以虚构合买吊车每月分红7500元的方式骗取吴某15万元、金某15万元,之后陆续以吊车收入分红为名返还金某12.75万元,返还吴某11.5万元。2018年8月初,周海军以虚构合买大型吊车每月分红3万元的方式骗取吴某125万元。 4.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海军电话联系叶某1以虚构合买吊车每月分红3万元的方式骗取叶某125万元,之后以吊车分红为名返还叶某1及其父亲叶某20.5万元。 5.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海军微信联系潘某以虚构合买吊车每月分红4000元的方式骗取潘某2万元,之后陆续以吊车收入分红为名返还潘某5560元。2018年7月1日,周海军再次联系潘某以虚构合买大型吊车的方式骗取潘某19.6万元,之后陆续以吊车分红为名返还潘某3.7万元。 6.2018年8月上旬,被告人周海军虚构阿里巴巴项目有高额收益、收益银行账户冻结需解冻等的方式骗取席某8万元、8.5万元。之后陆续以账户资金解冻为名返还席某4.2万元。 综上,被告人周海军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794万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海军经父母规劝到松阳县公安局园区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周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辩护人王小明的意见是:本案周海军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金某1、吴某1、潘某等人事后让被告人出具借条,涉及上述被害人的指控数额应当予以剔除;周海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2、吴某3、金某1、吴某1、叶某1、潘某、席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购买协议、工地承包合同、吊车租赁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手机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包含支付宝转账记录和视频监控的光盘九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海军的身份及归案经过 对辩护提出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海军虚构合买吊车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虽然与部分被害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仅是其实施诈骗的手段,自始至终没有实施,其行为并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不构成合同罪,构成诈骗罪。 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金某1、吴某1、潘某等人事后让被告人出具借条,涉及上述被害人的指控数额应当予以剔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金某1、吴某1、潘某发现被骗后,让被告人出具借条,被告人周海军的诈骗犯罪已既遂,出具借条行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海军有自首1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海军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主动投案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海军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87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叶永青
人民陪审员 叶关玉
人民陪审员 叶景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晓芳 代
书 记员 吴庆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