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281执164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周王庙涌发指甲钳厂、邱建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海宁市周王庙涌发指甲钳厂、邱建福不履行(2018)浙0281民初12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故意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周王庙涌发指甲钳厂、邱建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宁市周王庙涌发指甲钳厂、邱建福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删除被执行人海宁市周王庙涌发指甲钳厂(注册号:330481670034007,
法定代表人:邱建福)、邱建福(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0××××××××)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记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